包工頭拖欠42萬元工資逃匿
兩個包工頭拖欠13名民工工資42萬餘元,逃匿後被抓獲歸案。檢方訴其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但因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書未送達到位,市中級法院二審昨日判決無罪。
2011年11月,某建設集團承接瞭某科技中心一期綜合實驗樓建築工程。2012年2月,麻城人金某、羅某承包瞭上述工程的結構砼模架工程,並先後組織13個木工班組到現場施工。2012年7月初,某建設集團單方結算,確認金某、羅某的工程款為71萬餘元,扣除已支付的生活費、借支費等,還應支付41225元。金某、羅某支付瞭民工部分工資後,分別向13個班組出具423565元工資欠條。接到民工投訴,勞動保障監察人員調查確認金某、羅某欠發工資屬實,當月9日約談兩人,要求立即支付農民工工資,並約定次日再次談話。
然而第二天金某、羅某不知去向。同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向某建設集團下達責令改正決定書,要求該集團於2012年7月11日前支付13個木工班組的工資42萬餘元,但被拒絕。
2012年8月24日,金某、羅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金某供述:因為工程做虧瞭,沒有錢發工資,於是跑回麻城老傢躲避。
去年底,東湖高新區檢方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將金某、羅某訴至法院。
原審認為,勞動監察部門對金某、羅某欠發工資事宜進行調查、協調時,僅口頭要求二人立即支付欠發的工資。在二人逃匿後,勞動監察部門遂向用工單位某建設集團下達責令改正決定書,該決定書不是針對金某、羅某的,也不能視為已向金某、羅某下達和送達,故金某、羅某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犯罪要件缺失。判決金某、羅某無罪。
檢方提起抗訴。市中級法院二審昨日維持原判。
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需滿足三條件
法官說法>>>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
如何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是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二是數額較大。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構成的絕對值范圍,應比照職務侵占罪的入刑標準,即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構成"數額較大"。三是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後,在指定期限內仍不支付的。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本案中,金某、羅某逃避支付民工工資42萬餘元,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前兩個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的形式為書面形式;當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傢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並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檢察機關抗訴認為,某建設集團與金某、羅某簽訂《木工班組承包合同》,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某建設集團系二人"所在單位"。二人逃匿後,勞動監察部門向某建設集團下達和送達責令改正決定書,應當視為具備"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的必備要件。
事實上,某建設集團承接工程後,違規分包給沒有木工作業資質的金某信貸銀行缺錢急用哪裡借錢、羅某,雙方系平等民事主體關系,不存在人員管理關系。當二人逃匿時,相關部門向某建設集團下達書面責令改正決定書,不能視為向金某、羅某下達,且也沒有按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向二人宣告和送達。因此,二人未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第三個要件。
新聞來源http://wh.house.sina.com.cn/news/2014-05-12/073241306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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